因未及时披露公司对东望智能失去控制事项等 *ST安控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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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制事证监决定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相关规定,我局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安控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ST安控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收川示函公告》,公司于2019年11月对子公司宁波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失去控制,及时局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不再将东望智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披露*ST安控未及时披露公司对东望智能失去控制事项,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对东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望智规定。
2.*ST安控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去控2020年8月27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4月23日,*ST安控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调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补提2019年度商誉减值准备以及对东望智能股权进行重新计量,公司对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子公司管控,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同时规范财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保证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