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北京《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市共售合试行公告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有产保障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平稳开展,权住求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同试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行北现房向社《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试行)》。京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产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住房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5日。买卖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shfpc@zjw.beijing.gov.cn(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合同bjgshtc@163.com(市市场监管局)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保障房审核分配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98536
4.传真:010-5559753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开征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北京“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
3.起草说明.doc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试行)》起草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市共售合试行起草背景
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相关工作,我委同步推出《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作为试行文本在项目配售过程中供共有产权住房买卖主体使用。
随着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的加快推进,在切实解决市民住房困难的基础上,也逐渐出现了一些由于合同签订引发的相关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T 641-2018)等相关政策法规陆续颁布实施,需要我们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适时修订。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进行修订,结合近年来签约合同文本试行情况,修改完成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
随着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实施推进,部分项目建设工作进入现房阶段,为推进相关项目配售工作,我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共有产权住房现房房屋特点,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试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
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主要内容
预售合同坚持“保障买卖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房屋计价方式、贷款利率计算方式、房屋交付配套设施条件等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主合同内容包括说明,特别提示,术语解释,合同当事人、共有产权住房基本状况,共有产权住房价款等10章共计28条。合同附件包括住房使用协议、房屋平面图、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等共计12个附件。
(一)说明
一是明确甲方应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乙方尽到提示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二是明确当事人之间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违约赔付,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节,也可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特别提示
一是要求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并按照规划性质销售。二是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执行,装修标准统一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三是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有关规定执行,包括:1.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丙方回购;2.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乙方出租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市级代持机构指定的统一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乙方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三)术语解释
对共有产权住房、法定代理人、层高、套内建筑面积、民用建筑节能等术语进行了详细明晰的解释。
(四)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明确了甲方(出卖方)需要填写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纪机构备案证明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买方)需要填写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及证号、出生日期、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代理人、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出生日期、性别、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丙方(代持机构)通讯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五)第二章 共有产权住房基本情况
一是项目建设依据中明确甲方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且明确地块的相关证号、使用年限,甲方在地块上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核准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二是预售依据中,写明预售证号。三是共有产权住房基本情况中,明确乙方购买房屋的住宅性质、所在楼栋的主体结构、建筑总层数、建设方式、购买房屋所在楼层、面积等基本情况。四是明确房屋抵押情况及甲方对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六)第三章 共有产权住房价款
对房屋的计价方式和价款、房屋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乙方逾期付款责任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七)第四章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
一是对项目不采用联合验收或采用联合验收两种验收方式分别需要达到的交付条件及交付手续予以明确约定。二是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三是明确房屋交付时间和查验房屋手续。四是明确逾期交付责任。
(八)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明确约定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或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九)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明确甲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变更。
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规划性质、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或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第七章 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
一是对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及其他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二是明确房屋保修责任及质量担保相关问题。
(十一)第八章 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对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限、程序及逾期未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
(十二)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一是明确前期物业管理的范围、期限、车位的出租出售的对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及绿地车位管理等事项。二是明确业主共有的道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三是约定甲方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四是对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相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十三)第十章 其他约定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税费缴纳、购房资格承诺、文件送达、买受人信息保护、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方面做出明确约定。
(十四)合同附件
一是对房屋转让、购买其他住房、房屋出租、房屋的居住及查访合理使用、使用房屋相关费用等房屋使用方面问题明确约定。二是展示房屋平面图,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包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共有产权住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及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质量担保,前期物业管理,甲方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补充协议。
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试行)》
现房主合同内容包括说明,特别提示,术语解释,合同当事人、共有产权住房基本状况,共有产权住房价款等8章共26条。合同附件包括住房使用协议、房屋平面图、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等共计12个附件。
主要内容与上述预售合同基本内容一致,因共有产权住房现房房屋的特点,较预售合同,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对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等内容未约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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